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5號上 訴 人(即被告) 吳偉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育睿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