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058號聲 請 人 袁玉佩相 對 人 黎瑞蓮關 係 人 袁翠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相對人黎瑞蓮(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袁玉佩(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黎瑞蓮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袁翠敏(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女,相對人因腦梗塞,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女袁翠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
㈡相對人之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於周孫元診所之鑑定醫師林佳琪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4
年12月18日訊問筆錄(點呼相對人,有回應(發出聲音),對於本院詢問均以沉默或發出意義不明聲音)。
㈣周孫元診所民國115年1月3日元字第11500000003號函及後附
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楚,雙眼可自主張開。詢問名字、幾歲,相對人可以發出聲音回應,但無法有清楚之語言回應。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不認得筆、錶。請相對人閉眼、舉手,相對人可以配合,無法執行精細動作,無法簽名寫字。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嚴重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與長期記憶無法探知。相對人符合其認知障礙,腦梗塞和器質性失智症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4年12月12日桃社師字第114735號函
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茲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袁玉佩為相對人次女,關係人袁翠敏為相對人長女,相對人現與其外籍看護一同居住聲請人租賃之店面。相對人目前所有重要證件及事務多由聲請人代為協助處理之。相對人目前每月日常生活開銷、每月外籍看護費用約兩萬七千元至三萬元,以及保健食品費用等,多由聲請人代為協助支應,另相對人每月已領有勞保退休金約一萬七千元,而聲請人及關係人曾於113年與聲請人協議兩人會共同負擔相對人費用,每人每月為6,500元,但目前為止係多由聲請人協助支應為主,倘若關係人未負擔費用時,所有費用則均由聲請人全額支應。相對人黎瑞蓮的居住於聲請人袁玉佩位於竹圍漁港工作之店面後之寢室,雖寢室環境狹小,但聲請人袁玉佩女士亦會積極照顧相對人,且持續至醫院追蹤並擦拭藥物來照護相對人臀部傷口。查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互為推舉擔任上開職務,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背面)。且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