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07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準此,監護人欲代受監護宣告人處分所有不動產,自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25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相對人在受監護宣告之前,即在醫師建議下入住養護機構,惟入住後歷經2次重大事故,其中一次住院月餘,而有額外高額醫療花費,且養護機構費用亦調漲至每月新臺幣(下同)34,500元,聲請人實無力負擔,而有出售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必要,以支付其相關費用,且因系爭不動產坐落屏東縣,為相對人與其姊姊共有,聲請人在北部生活,無力處理,故擬將系爭不動產出售予相對人姊姊之兒子。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處分系爭不動產。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25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次子即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相對人長子丙○○為會同開據財產清冊之人,上開裁定業已確定,且聲請人已會同丙○○具狀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113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准予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4年2月6日桃院雲家團114年度監宣字第113號備查函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至8、82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首堪認定。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入住養護機構,每月費用34,500元乙節,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委託養護(長期照護)契約書(未定期限)為憑(見本院卷第80至81頁),堪信為真實。審酌113年度監宣字第252號卷附鑑定報告顯示,相對人為失智症,無生活自理能力,需由他人協助照顧,可認相對人確有支出日常生活、就醫及長期照顧等費用之必要。又依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顯示,相對人名下雖有建物及土地多筆,然110年至112年度均無個人所得(見本院卷第39至47頁背面);另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2月10日保普老字第11413016600號函所載,相對人自109年1月起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現每月為5,422元(見本院卷第50至51頁);復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4年2月14日桃社障字第1140011511號函所載,聲請人自109年12月8日起每月領有身心障礙住宿者住宿式照顧補助,現每月補助金額為18,785元,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直接撥款至相對人入住機構之帳戶中,另有每節2,500元之三節禮金及重陽敬老禮金(見本院卷第84頁及其背面),該等年金及補助顯不足以支應相對人入住養護機構之費用全額,且此尚未計入相對人之醫療及其他生活開銷,可見相對人現有收入確不足以完全支應其日常生活所需,自有處分自身資產供生活所需之必要。而相對人現入住養護中心,未實際居住、使用系爭不動產,且系爭不動產坐落在屏東縣,由相對人與他人共有,難以供相對人實際利用,如處分系爭不動產以籌措相對人照護費用,使相對人能受到最適切之養護,無須依賴他人經濟上之支援,應屬對相對人有利之處分,且相對人其餘子女就此亦均表同意(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准許代理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處分系爭不動產物所得金錢,自應依前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之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2分之1 2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2分之1 3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2分之1 4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2分之1 5 建物 屏東縣○○鎮○○○段000○號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