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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1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152號聲 請 人 A0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就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A02(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次按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114年度監宣字第379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茲因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11筆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需取得系爭不動產並辦理協議價購程序,依土地徵收條例所為之協議價購確為相對人之利益,爰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79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開會通知單、陳報之相對人財產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79號監護宣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已會同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79號裁定所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陳曉倫,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向本院陳報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878號卷宗可參。相對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既要被政府徵收協議價購,聲請人即有協助相對人辦理價購協議相關程序之必要,且徵收所得價金亦可作為相對人之醫療及養護費用。從而,為辦理徵收事宜而處分如附表所示之相對人不動產,符合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得金錢,應依前揭規定,妥適管理使用於受監護人照護所需之費用,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苐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偉音附表:(A02有如下之土地)

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3.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2分之4。

2.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3.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2分之2。

3.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032.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2分之2。

4.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50.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2分之4。

5.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62.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0分之24。

6.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8.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2分之4。

7.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652.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2分之4。

8.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81.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2分之4。

9.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99.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2分之4。

10.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2.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2分之4。

11.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432.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0分之4。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