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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168號聲 請 人 B01代 理 人 洪崇遠律師相 對 人 A03關 係 人 B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A0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準此,監護人欲代受監護宣告人處分所有不動產,自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以114年度輔宣字第6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之母親即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先前未經深思熟慮下投資購買不動產,又以其名下所有之不動產向銀行抵押借款,曾向聯邦商業銀行借貸新臺幣(下同)逾37,348,733元,及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借貸7,455,742元,目前相對人每月需還款聯邦銀行之金額為210,294元、上海商業銀行之金額為44,000元,共計254,294元,而相對人雖有將名下之不動產出租第三人,然相關得收受之租賃所得每月僅有159,500元,顯已不足清償相對人每月所需繳納之費用,為協助相對人償還貸款,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本院114年度輔宣字第63號民事裁定、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聯邦銀行授信明細查詢單、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截圖、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貸款查詢資料、相關租賃契約影本等資料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輔宣字第63號輔助宣告事件案卷、114年度監宣字第192號報告或陳報事件案卷核閱無訛。綜合上開事證,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因思覺失調症導致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於思慮不周之情況下購置不動產及向銀行貸款,依相對人之經濟能力目前難以負荷每月利息費用約25萬元,確有處分不動產以償還貸款之必要,倘聲請人可覓得買受人以市價出售系爭不動產,並為相對人償還債務,對相對人之債務處理及財產保障均有幫助,業據聲請人及關係人到庭陳述明確,且經相對人到庭表示同意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見本院卷第56頁)。綜此各情,堪認處分系爭不動產尚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且屬適當,是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理處分系爭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本件聲請人代理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得金錢,自應依前揭規定,妥適管理、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信婷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坐落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24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242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32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17 5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分之1 6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分之1 7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9829 8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0分之1 9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000分之164 10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000分之8 1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00000分之12 1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00000分之12 13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23 14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38 15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17,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16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4,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17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9,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18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20,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19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21,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2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22,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2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23,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2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24,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2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25,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2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5,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2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21,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2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13樓,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27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5樓,含共有部分建號) 2分之1 28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6樓,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29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32樓之3,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30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5樓之24,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31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14,含共有部分建號) 1分之1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