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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296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人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281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相對人長期安置於新北仁康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每月照護費用約新臺幣(下同)45,000元,負擔沈重,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屋齡老舊,且長期閒置,為能持續支應相對人之照護費用,爰擬出售系爭不動產,以符相對人之需求。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處分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準此,監護人欲代受監護宣告人處分所有不動產,自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28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之長子即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相對人之次子A03為會同開據財產清冊之人,上開裁定業已確定,且聲請人已會同A03具狀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1155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准予備查等情,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7頁背面),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訛,首堪認定。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居住於養護機構,每月基本月費4萬元,尚有鼻胃管、尿管之管路照護費各1,500元,及其他醫療耗材、門診及復健治療支出約2,000元至3,500元等節,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護理服務契約書、收費標準表、收據、耗材費用繳費明細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8至91頁),堪信為真實,可認相對人每月花費至少需45,000元。審酌114年度監宣字第281號卷附鑑定報告顯示,相對人為血管性失智症,障礙程度為重度,致其自我照顧能力及與外界互動溝通行為能力明顯缺損,回復可能性低,可認相對人確有支出日常生活、就醫及長期照顧等費用之必要。又依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顯示,相對人111年113年均無收入,名下僅有系爭不動產(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另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5年1月2日桃社老字第1140120986號函所載,相對人自114年起領有端午節、中秋節禮金、重陽敬老禮金各2,500元(見本院卷第3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1月2日保普老字第11413093760號函及所附資料所載,相對人於99年4月16日領取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7,524元,每月並領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現為4,049元(見本院卷第34至35頁)。依相對人前開年金、補助及財產情形,顯不足以支應相對人入住長照中心所需費用,聲請人主張現有處分系爭不動產以支應相對人生活所需費用之必要,尚非無憑。又審酌相對人入住長照中心,未實際居住、使用系爭不動產,且依卷附建物登記謄本所示,系爭不動產屋齡已久(見本院卷第10頁),恐需支出相當修繕費用,可能因此影響相對人之照顧資源,如處分系爭不動產以籌措相對人照護費用,使相對人能受到最適切之養護,無須依賴他人經濟上之支援,應屬對相對人有利之處分。從而,聲請人聲請准許代理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處分系爭土地物所得金錢,自應依前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之費用,併予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000分之55 2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全部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