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306號聲 請 人 A2

A03相 對 人 A06關 係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相對人A06(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A2(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A03(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6之共同監護人。指定關係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2、A03分別為相對人之母親、外祖母,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因騎乘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雙側腦實質及腦室內出血、胸部鈍挫傷併右側第二至六肋骨骨折及雙側氣血胸、陣發性交感神經過度活化症候群、急性十二指腸潰瘍併出血、阻塞性水腦症、癲癇等重傷害且意識改變,處於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之狀態,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2人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外祖父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國軍桃園總醫院函文。

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391號起訴書、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88號判決書。

㈣周孫元診所115年2月10日元字第11500000052號函及後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警醒,衣著乾淨。對於叫喚,相對人可以眼神對視,臉部表情淡漠。相對人無法回答問題和提問。請相對人閉眼、張嘴,相對人都可以理解但並未做出相應的動作,但請相對人舉手,相對人可以稍微移動左手,但是因肌肉無力癱瘓無法舉起。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短期與長期記憶及算數能力皆無法探知。相對人符合車禍所致腦傷後失智症及失語症等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5年1月23日桃社師字第115084號函

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2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茲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本案之聲請人A2為相對人母親,聲請人A03為相對人外祖母,關係人為相對人外祖父,相對人現居桃園市○○區,由看護及聲請人A2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相對人事務由聲請人2人主責處理,並由聲請人A03保管相對人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印章與存摺,而健保卡則放置相對人家中,相對人每月日常生活開銷及看護費用係由家屬向相對人舅公借款支應。查聲請人2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父親高興霖、阿姨方婕同意推舉聲請人2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頁),且經核聲請人2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2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2人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琳之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