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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211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乙○○就受監護宣告人甲○○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丁○○之遺產,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甲○○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與其他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之繼承、取得及分割登記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媳婦,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35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暨指定相對人之子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之配偶丁○○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而全體繼承人均一致同意依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分配被繼承人丁○○之遺產,聲請人為維護相對人權益,協助相對人繼承遺產應繼分,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聲請許可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準此,監護人欲代受監護宣告人處分所有不動產,自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即將公同共有物之公同共有權利,變更為分別共有,其共有之性質已有變更,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91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5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兩造之戶籍謄本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監護宣告事件卷宗、113年度監宣字第832號報告或陳報事件索引卡查詢案件終結要旨經准予備查在案,核閱屬實,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丁○○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及債權等遺產,繼承人包含相對人共有2人,相對人之應繼分為1/2,若依照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契約書所載即如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相對人可分配取得優於其應繼分之遺產,該遺產分割協議契約書內容尚合乎相對人之利益,且遺產如分割為分別共有,確實較便利於管理,故聲請人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協助相對人管理繼承之不動產、金錢,自應依前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人之照護所需,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品蓉附表:

編 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股數 分割方法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82 由甲○○、丙○○各繼承取得2分之1,並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6分之1) 公同共有180分之1 由甲○○、丙○○按其潛在應繼分各繼承取得2分之1。並另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6分之1) 公同共有180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2分之1) 公同共有360分之1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2分之1) 公同共有360分之1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6分之1) 公同共有180分之1 7 臺南市○○區巷○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由甲○○、丙○○各繼承取得2分之1,並分割為分別共有。 8 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9 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10 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4分之1) 公同共有120分之1 由甲○○、丙○○按其潛在應繼分各繼承取得2分之1。並另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12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3房屋 全部 由甲○○、丙○○各繼承取得2分之1,並分割為分別共有。 13 臺南市○○區○○路00○0號 全部 14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 116,738元 由甲○○、丙○○各繼承取得2分之1。 15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440,132元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475,243元 17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 117,187元 18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52,808元 19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105,068元 20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 321,639元 21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2,140元 22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07元 23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 2,966元 24 映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往來 627,550元 25 映南股份有限公司 200股 26 南亞塑膠工業 4661股 27 中國電器 8100股 28 中國人造纖維 1262股 29 永豐餘投資控股 20780股 30 所羅門 2股 31 藍天電腦 68股 32 固緯電子實業 8397股 33 國產建材實業 394股 34 達欣工程 708股 35 國賓大飯店 277股 36 遠東百貨 3691股 37 佳醫健康事業 5537股 38 合正科技 3996股 39 中信綠能及電動車 20000股 40 兆豐永續高息等權 20000股 41 中國人造纖維 12685股 42 六暉控股 603股 43 聯華電子 10000股 44 台陽科技 7082股 45 楠梓電子 6885股 46 錸德科技 5308股 47 毅嘉科技 10000股 48 京元電子 10000股 49 麗臺科技 3850股 50 中華航空 10000股 51 漢翔航空工業 10000股 52 協禧電機 12739股 53 威剛科技 10933股 54 晶睿通訊 52股 55 辛耘企業 5000股 56 洋華光電 5000股 57 富采投資控股 5000股 58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 28783股 59 優盛醫學科技 10654股 60 晟德大藥廠 14509股 61 久裕企業 10000股 62 光聯科技 10000股 63 能率創新 14332股 64 均豪精密工業 8000股 65 瀚宇彩晶 10000股 66 頎邦科技 10000股 67 瑞儀光電 5790股 68 聯茂電子 12473股 69 矽格 10000股 70 科懋生物科技 7000股 71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 893股 72 擎亞電子 823股 73 越峰電子材料 8601股 74 南茂科技 10000股 75 新漢 10000股 76 森鉅科技材料 10187股 77 國票證券借債利息(4114建喬) 2,283元 78 台星科技 240股 79 TPK-KY 779股 80 中裕新藥 11023股 81 凱基證券-信託存款 106,253元 82 凱基證券-信託存款 13元(美金0.4元 ) 83 群益華夏盛世基金 462,555元 84 高特利集團公司債 1,204,678元 85 國票證券借債利息(4147中裕) 34元 86 國賓大飯店 151股 87 嘉新食品化纖 173股 88 國泰人壽保單 0000000000 1,853,882元 由甲○○繼承取得 89 新光人壽保單 A5BY000000-00 599,002元 由甲○○繼承取得 90 國泰人壽保單 0000000000 1,384,072元 由丙○○繼承取得 91 台南市○○區○○路0000號房屋1、2月租金債權 30,000元 由甲○○、丙○○各繼承取得2分之1。 92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3房屋租約押金債務 50,000元 93 台南市○○區○○路0000號房屋租約押金債務 30,000元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