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343號聲 請 人 吳昕寧相 對 人 洪惠敏關 係 人 吳昕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不動產。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因腦出血,前經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8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甲○○擔任監護人、指定吳昕晨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業已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在案。今因需支付相對人房貸、伙食、生活、看護、醫療等費用,故擬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籌措相對人將來所需生活費用,俾使相對人有較好之照顧,爰依法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理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揭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腦出血,前經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81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且已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監宣字第981號監護宣告事件、113年度監宣字第810號陳報或報告事件卷宗,查核無誤。

四、次查,相對人現年54歲,因腦出血,其目前生活無法自理,客觀上確實需人照顧,並有支出照護費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主張為使相對人持續受良好照護,有處分相對人名下財產之必要,尚非無據。然查,聲請人固主張應處分相對人名下附表所示全部不動產,惟依上開113年度監宣字第810卷附財產清冊所示,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12年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女性54歲者平均餘命尚有31.61年,準此,若僅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編號1、2、3之不動產所得價金,尚足以供應相對人未來近10年之生活開銷,若同時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全部不動產,所得價金顯逾相對人平均餘命所需之開銷甚多,因此聲請人請求處分附表所示之全部不動產,難謂有何急迫或必要性。從而,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妥慎保管受監護人之財產,僅為其利益而為必要之使用、處分,本件現既無處分受監護人全部系爭不動產之必要性,自不得任意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參以聲請人114年5月15日到庭,經本院確認後陳稱:目前相對人包含房貸等開支每月約40萬元,相對人目前存款尚有100多萬元,希望能先出售中正路之房屋(即附表編號1至3之不動產)等語,有訊問筆錄可佐,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附表編號1、2、3之不動產以所得價款支付相對人將來醫療及照護費用,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至於聲請人聲請處分附表編號4至10不動產部分,顯與前揭法條所定「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要件不符,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自非可採。

五、綜上,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不動產,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聲請,則無必要性,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另為確保變賣不動產所得之價金係為養護相對人之用,聲請人自應將處分不動產之價款妥善運用,不得挪為私人用途,併予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附表:編號 項目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0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地號 全部 0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地號 全部 0 建物 桃園市中壢區石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建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1樓、桃園市○○區○○路00號2樓、桃園市○○區○○路00號3樓、桃園市○○區○○路00號4樓、桃園市○○區○○路00號1樓5樓) 全部 0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 2/122 0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 全部 0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 2/122 0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 2/122 0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 2/122 0 建物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1/61 00 建物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2/122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