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310號聲 請 人 簡余芳關 係 人 簡子宸關 係 人 簡詩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56號監護宣告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宣告簡余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756號(聲請人誤為112年度監宣字第945號,應予更正)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現聲請人經延醫診治,已完全康復,能夠處理自己的事務,監護宣告之原因已經消滅,爰聲請撤銷聲請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756號民事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經本院囑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勘驗聲請人
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沈信衡醫師前點呼聲請人,詢問其年籍資料,聲請人能知悉其生日、年齡,可正確回答左右方向、所處地點、時間、民國年度、衣服顏色,可辨識佰元及仟元紙鈔,對於數字運算如:2×2、10×2、13×3、64÷8、15÷5均計算正確,並自述其現在咖啡廳兼職工作,一天工作時間早班會落在7點到4點或7點到1點,收入落在新臺幣1萬5千元到2萬元左右,收入會用於出國使用,生活費用來源為其打工賺的錢等語。監護人即關係人簡子宸在場表示聲請人目前身體和生活狀況跟一般人的狀況差不多等語;關係人簡詩蘋則表示現在聲請人恢復得滿正常了,差不多在113年5、6月時聲請人與我們對談就已經有相當的理解力了等語。鑑定人沈信衡醫師對聲請人心神及身體狀況初步診斷後表示:聲請人曾有自體免疫腦炎病史,現已恢復,其餘詳如鑑定報告等語,有本院114年8月15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另參酌鑑定人提出之鑑定報告記載略以:「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含檢查結果):一、身體與精神狀態:意識清醒、定向感完整、外觀整齊合宜、態度配合。情緒穩定、行為可配合指令動作,無異常行為、皆可切題回應,流暢溝通、無思考異常、無覺知異常。二、檢驗或檢查結果:民國114年2月【簡易智能評估(MMSE)】:29/30;【臨床失智量表(CDR)】:無失智狀態(CDR=O)。三、日常生活狀況:㈠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目前日常生活皆可自理。㈡經濟活動能力:有獨立消費能力,金錢管理自主(惟因監護宣告身分需案弟部分協助);鑑定時可正確辨識紙鈔、硬幣,計算能力尚完整。㈢社會性活動力:有正常社交互動能力。㈣交通事務能力:可自理交通,會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會使用google map查找路線搭乘公共運輸工具。㈤健康照護能力:可自行回診追蹤。㈥其他:
可正確回答現任台灣總統,在提示『姓』下正確回答現任居住地行政首長。鑑定結果:㈠自體免疫腦炎所致之認知功能障礙病史。㈡障礙程度-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尚有足夠能力。鑑定結論:個案之精神科臨床診斷為「自體免疫腦炎所致之認知功能障礙病史」。目前認知功能無明顯障礙,有足夠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推測其認知功能有持續改善之可能」等語,有林口長庚醫院於114年8月26日以長庚院林字第1140450511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至24頁)。
㈢綜合上情,堪信聲請人已能自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其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56號宣告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裁定予以撤銷。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監護宣告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