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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476號聲 請 人 游順合相 對 人 蔡寶雀關 係 人 游雅儒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相對人蔡寶雀(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聲請人游順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蔡寶雀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游雅儒(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非創傷性腦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三女游雅儒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周孫元診所114年7月16日元字第11400000172號函及後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昏迷,雙眼閉,衣著乾淨。詢問名字、幾歲,相對人無法回答,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不認得筆、錶。請相對人閉眼、舉手,皆無法配合。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嚴重缺損,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判斷力、定向感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記憶力,無法正確完成訊息登錄。長期記憶無法探知。相對人符合腦出血所致失智症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4年7月1日桃社師字第114383號函及

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游順合為相對人配偶,關係人游雅儒為相對人三女。相對人現居八德養護中心,由機構人員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相對人事務由其三位女兒協助處理,而每月機構住宿加上耗材等費用係由相對人四位子女共同平均分攤支應。另相對人身分證、印章與存摺皆由相對人兒子保管,健保卡則放置安置機構。經訪視,聲請人游順合具擔任監護(輔助)人意願,關係人游雅儒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而據關係人表示相對人長女游小慧及相對人次女游雅嵐皆以書面表示知悉且同意本案之聲請及推派之人選,而相對人兒子游佳霖亦知悉本案之聲請,但反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輔助)人。綜合評估,相對人蔡寶雀的受照顧狀況及聲請人游順合與關係人游雅儒的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惟仍請鈞院以相對人蔡寶雀最佳利益為考量,並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等語。本件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之長女游小慧、次女與游雅嵐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等出具之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佐,雖未經游佳霖同意,惟經本院去函詢問游佳霖有關本件聲請之意見,然游佳霖迄今未具狀表示意見,亦未提出其餘監護人人選,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