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21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黃豐緒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甘治平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