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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615號聲 請 人 簡如成相 對 人 簡如福關 係 人 簡慈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相對人簡如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聲請人簡如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簡如福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簡慈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相對人因顱內動脈瘤破裂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水腦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長姊簡慈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周孫元診所114年7月16日元字第11400000174號函及後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警醒,叫喚後雙眼可自主張開。衣著乾淨。詢問名字,相對人無回應,無法回答自己姓名,不認得人。對於其他問題,相對人無法回應。無法配合執行認知功能測驗。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請相對人閉眼、舉手,相對人無法配合。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無法回答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記憶力,無法正確完成訊息登錄。長期記憶無法探知。相對人符合顱內動脈瘤破裂倂蜘蛛膜下腔出血和水腦症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4年7月23日桃社師字第114433號函

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簡如成為相對人么弟,關係人簡慈美為相對人大姊。113年11月29日由聲請人安排相對人入住安置機構迄今,平時由安置機構工作人員照顧相對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協助服藥與保管健保卡,並由與安置機構合作之居家護理所進行管路護理與更換。聲請人可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並定期陪同相對人回診領藥,保管相對人的身份證、身心障礙證明、郵局與元大銀行存摺和印章,以及使用相對人父母往生後遺留之存款及相對人薪水(3萬多元)一起支付相對人所有開銷費用;關係人則願意配合聲請人處理相對人事務及不定期關懷探視相對人。訪視現場,相對人無法明確表達對本案的意見及想法。聲請人口頭表示相對人父母、相對人二哥簡如文及相對人大弟簡如村皆已往生,相對人大哥簡如章、相對人二姊簡寶珠及相對人妹妹簡慈莉皆有簽名表示同意由相對人么弟簡如成即本案聲請人擔任相對人的監護(輔助)人,也同意由相對人大姊簡慈美即本案關係人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訪視,聲請人簡如成具擔任本案監護(輔助)人意願,關係人簡慈美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本件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之其餘手足哥簡如章、相對人二姊簡寶珠及相對人妹妹簡慈莉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見本院卷第4頁背面)在卷可佐,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