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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874號聲 請 人 彭米玉代 理 人 林哲倫律師(法扶律師)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彭米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桃園市政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重度智能不足,無法有效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求妥善保障聲請人之權益,故提出本案之聲請,爰聲請准予宣告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又聲請人現無適宜親屬勝任聲請人之監護人,為此聲請選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聲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桃園市政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聲請人之低收入戶證明書。

㈡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㈢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筆錄。

㈣周孫元診所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相對人符合唐氏症及重度智能不足之診斷,其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均已達不能之程度。

三、綜合上開事證,本院認受監護宣告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爰准對聲請人為監護宣告。又查,聲請人之親人均無意願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顯難期待渠等有意願出面處理聲請人之生活事務。本院審酌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等相關權益規劃、推動及監督之主管機關,其設置學有專精之社會工作人員從事該局業務,而聲請人設籍於桃園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應由聲請人戶籍所在地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主管機關,因此本院認由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應會對聲請人為最妥善之照顧,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另本院參酌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為地方政府,擁有一定之人力、財力等資源,且其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之上級機關,有行政監督之責,故併指定桃園市政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菁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