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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962號聲 請 人 李芸葳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聲請狀,應載明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各款事項;而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其母林蘭香之監護人,惟聲請狀未記載林蘭香之住居所,未提出林蘭香受監護宣告之裁定,或釋明林蘭香是否訂有意定監護契約,亦未表明林蘭香之監護人姓名,且未提出戶籍資料以供核對,除身分關係無法認定外,訴訟文書無法確定應受送達之地址。(二)聲請人前經本院通知補正而未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附表:

一、林蘭香目前實際住何處?林蘭香已在該處住多久?

二、臺端所指林蘭香原監護人之姓名及聯絡地址。

三、臺端、李政臺、林蘭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林蘭香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裁定影本。

五、林蘭香有無訂有意定監護契約?

六、聲請狀繕本4份。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