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 醫邦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惠卿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及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破產和解之聲請,尚有如附件所示資料之欠缺,且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附件:
(一)補充財產狀況說明書:
1、請提出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存簿影本、聲請人公司資產負債表。
2、另查報是否尚有:其他動產、不動產、對他人有債權及應收款項(陳明債務人姓名、地址、債權類型及債之原因)、投資、有價證券(檢附證明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有無積欠稅捐?各項金額若干?如有,請一併檢陳相關資料到院。
(二)應補正提出與全體債權人之具體且可行之和解方案(請分別針對各別債務人說明對應之和解方案)。
(三)提出提供履行所擬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按:所謂之「擔保」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2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之規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