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竑龍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詹益權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聲請人究為竑龍建設有限公司或詹義權?究欲聲請竑龍建設有限公司或詹義權破產?㈡依上開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㈢表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繳納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