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 人 吳盛峰上列當事人聲請相對人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明賢附件:
一、陳報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按此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為「無」:
(一)如有現金或存款,應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為設備資產,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七)如為投資,應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載明全部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住址)、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如有債務人,則應提出其債務人清冊,載明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住址)、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相對人如有稅捐、罰款尚未繳納,請陳報具體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說明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又相對人如有積欠,應表明員工之姓名及積欠之金額(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