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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 人 吳盛峰相 對 人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檢附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收受送達而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