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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票字第 3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票字第3251號聲 請 人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瑀碩國際汽車有限公司、陳芋璇、吳尚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昌瑀碩國際汽車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