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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62號上 訴 人 葉宗昊訴訟代理人 葉永成被上訴人 瑞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福來被上訴人 楊萬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複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