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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04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葉守恩訴訟代理人 彭立賢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聿脩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235,000元,及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55頁);復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220,000元(見本院卷第123頁),經核上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5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宇凡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