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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沈怡欣訴訟代理人 沈萬喜被 上訴人 陳倫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5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聲明僅載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並未正確表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劉佩宜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