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68號上 訴 人 甲OO被 上訴人 乙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其與訴外人丙OO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結婚,詎其於112年10月間,意外發現丙OO之行動電話內有與被上訴人間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曖昧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甚至有被上訴人與其他男性口交之照片,顯見被上訴人與丙OO間已有逾越一般朋友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丙OO其後更長達半年不願返家而住在被上訴人住處,被上訴人所為顯已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並造成其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其與丙OO間為普通朋友關係,上訴人所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僅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是其與丙OO間之對話,且內容為正常朋友間之互動;如附表二至三所示之對話則均非其所為;又其對於丙OO之行動電話內為何有其與前男友之私密照片實無所知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即判命: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㈠上訴人與丙OO於109年11月17日結婚。
㈡丙OO有與被上訴人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
㈢丙OO有與LINE暱稱「小小」、大頭貼為卡通人物之人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
㈣丙OO有與LINE暱稱「小林」、大頭貼為卡通人物之人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對話內容。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無從認定如附表二、三所示對話內容係被上訴人與丙OO所為:
1.本件被上訴人有與丙OO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堪認屬實;至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亦有與丙OO為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對話內容,則已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2.經查,依上訴人所提之對話記錄擷圖,固可見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為丙OO與「LINE暱稱『小小』、大頭貼為卡通人物之人」所為;附表三所示之對話內容,則為丙OO與「LINE暱稱『小林』、大頭貼為卡通人物之人」所為(見原審卷第58至65頁、第69至83頁)。然所謂「LINE暱稱『小小』、大頭貼為卡通人物之人」以及「LINE暱稱『小林』、大頭貼為卡通人物之人」,均與被上訴人係使用自身大頭貼照片之形式不同,俱難以確認與被上訴人之關連;況證人丙OO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為其與另一個異性朋友「小芳」間之對話,其之所以會將LINE暱稱設為「小小」是因為上訴人常常在沒有其之同意下騷擾其異性朋友,所以其才將暱稱設為「小小」,其自己辨識則以頭貼為準;如附表三所示之對話則為其與一位女性朋友「小琪」之對話,不是與被上訴人間之對話,因為其不想讓上訴人知道其異性朋友之名字,擔心她會去找對方麻煩,才設定暱稱為「小林」等語(見原審卷第97頁背面至第98頁背面),更徵與丙OO為如附表二、三所示對話之人並非被上訴人。
3.從而,依上訴人所提之對話記錄擷圖,僅能認定被上訴人與丙OO有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尚無從認定與丙OO為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對話內容之人亦為被上訴人。
㈡被上訴人所為是否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
1.細觀被上訴人與丙OO間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僅係被上訴人就其個人生活狀態、情緒表達及心情分享,並表示雙方維持朋友關係及偶爾關心之意,尚難認已逾越一般社交往來之通常分際,亦未見有涉及男女親密關係或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之具體言詞或行為。
2.至上訴人主張丙OO手機內存有被上訴人與「男性」口交之照片,固提出手機畫面擷圖為證(見原審卷第12頁)。然上訴人既未指稱此為被上訴人與丙OO間之親密照片(見原審卷第5頁),且證人丙OO亦於原審審理時證述:這是被上訴人男友「阿偉」為了要證明或炫耀其與被上訴人之關係,而在一次酒後傳給其的照片等語(見原審卷第98頁)。是縱該照片存於丙OO之手機內,亦無從據以認定被上訴人與丙OO間有何逾越一般朋友交往之不當關係。
㈢是以,上訴人所提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與丙OO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而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情事。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朱曉群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芝芸附表一:
編號 與丙OO對話之人 內容 出處 1 LINE暱稱「小小」、大頭貼為被告本人之照片 「我剛離婚是因為孤單心情差才會依賴著你 現在的我已經很獨立 堅強 你不用擔心 你自己照顧好自己過得快樂 我們還是朋友 偶爾關心彼此的朋友」等語。 原審卷第54至56頁附表二:
編號 與丙OO對話之人 內容 備註 1 LINE暱稱「小小」、大頭貼為卡通人物 「我睡不著,想打砲再打給妳~先睡吧」、「還有你真的要學放下不要把自己搞得那麼辛苦看了我真的很難過你的人生為什麼要過得那麼累」、「這4.5天跨年假期我比較忙!沒時間去看你~對不起!妳上班要先吃東西少喝點!下班就趕快回家好好休息,注意保暖」、「我先睡了我隨時等你」、「大福街是你永遠的避風港知道嗎」、「除了我家人!我最牽掛的就是妳」等語。 原審卷第58至65頁附表三:
編號 與丙OO對話之人 內容 備註 1 LINE暱稱「小林」、大頭貼為卡通人物 「雖然幫不了你可是我會守在你身邊」、「我在煮飯了忙好快過來吃飯」、「想吹你弄妳」、「親愛的」、「要我陪妳睡嗎?還是要哄妳睡」、「被我脫了三件輕鬆睡覺」、「不會跟你生氣啦!我那麼愛你」、「我到家了你要過來嗎」、「愛你才會吃醋」等語。 原審卷第69至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