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續字第1號原 告 陳昌宏訴訟代理人 簡志祥律師被 告 林秋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筆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5千元(即系爭和解筆錄之和解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茲本件定於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4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庭。
【惟:若原告未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前揭第一項所示之裁判費,則本院將另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另通知取消114年8月22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