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0090號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勃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待查(即張家發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張家發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繼承人張家發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被繼承人張家發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改列全體繼承為債務人(應詳列姓名、戶籍住址),經本院民國114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