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0204號債 權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紀曜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紀曜安之最新戶籍謄本、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應遵守最低服務年限,是否符何勞基法第45條之1相關規定、具狀說明:本件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於兩造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4,200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教育訓練費明細表【(載明:教育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費用金額計算方式、金額、總金額)】、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