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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10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0451號債 權 人 高浚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柏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敘明請求返還詐騙款或投資款或借款、票款?㈠如係請求返還詐騙款:

1、請提出「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2、請提出「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

3、請提出經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詐欺債權人提供其名下銀行、郵局帳戶供詐騙集團,將詐騙款項匯至該帳戶之「完整」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4、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㈡如係借款:

1、具狀表明之。

2、解除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㈢若係請求返還票款,請提出:

1、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2、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3、經會計師出具之查帳報告(證明餐廳之營業期間依約,債權人可獲210萬分紅)。

㈣若係主張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2、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利率。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