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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11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1146號債 權 人 張瑞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柏鋒(即徐鳳嬌之繼承人)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

二、被繼承人徐鳳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徐鳳嬌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被繼承人徐鳳嬌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改列全體繼承為債務人(應詳列姓名、戶籍住址)。

七、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

八、若亦同時主張票款請求,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