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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11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1296號債 權 人 大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卓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慶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787,454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務人挪用公款明細表【載明債務人挪用公款之項目、被害公司、金額、總金額等】,並逐項檢具足資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三、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