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1298號債 權 人 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昭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臺大醫院出具債權人已代墊15,750元之損害賠償款之證明書。
三、提出「臺大醫院玻璃門損毀」係可歸責於債務人公司工作人員之原因所致,並檢具足資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