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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11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1429號債 權 人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兆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登記在案,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