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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11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1429號債 權 人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兆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