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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12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促字第12121號債 權 人 蘇琡惠債 務 人 許少勳(原名:許書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捌佰柒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依租約請求租金及相關費用給付,然未提出10月16日至同月30日電費單據、9月16日至10月30日之瓦斯費單據、全室油漆費單據,本院酌給上開費用請求為11,051元,依此,請求金額逾63,878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