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2312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非訟代理人 陳振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佑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佑軒、第三人徐政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
三、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23,833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總金額等,及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醫療單據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被害人徐政鴻或其家屬已自保險公司領取理賠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車禍理賠計算書。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