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促字第12810號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非訟代理人 呂育姍債 務 人 彭千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