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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128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促字第12821號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債 務 人 張育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參萬伍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