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2929號債 權 人 林淑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蘭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汪蘭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具狀敘明請求權基礎,究係主張遭詐騙請求返還投資款?或單純民事請求返還投資款?亦或請求返還借款或票款?㈠如係請求返還遭詐騙之合會款:
1、請提出「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2、請提出「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3、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利用網路媒合借貸媒合平台為名,行詐欺之實,詐騙債權人等詐騙手法、方式金錢目若干之「完整」刑事判決書影本。
4、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5、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1,088,000元或有此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如係單純請求返還投資款:
1、經兩造簽章之投資契約書(契約條款需載明:投資期滿保證還本或可獲利成數等語。理由:按投資有其風險,或賺或賠,未必全為獲利,以債權人之年齡、閱歷、經驗無法諉為不知。準此,債權人請求返還投資款,需投資契約書有保證還本或獲利成數之約定,至少應敘明其法律依據為何?
2、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3、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㈢如係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1,088,000元予債務人,並由其簽章收訖之釋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㈣若係主張票款:
1、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2、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