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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12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2929號債 權 人 林淑藝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汪蘭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汪蘭玲之最新戶籍謄本、具狀敘明請求權基礎,究係主張遭詐騙請求返還投資款?或單純民事請求返還投資款?亦或請求返還借款或票款?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4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