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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13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3001號債 權 人 謝至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紹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若係請求返還投資款,請提出:

1、已交付投資款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2、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3、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