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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13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3082號債 權 人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君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君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說明:請求金額中民國114年11月份租金、管理費、空調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587,360元,此與兩造協議書所載同年7月份租金、管理費、空調費合計559,390元顯有出入,其實情如何,應具狀說明之。

三、請求回復原狀費用94,500元,惟債權人所提出之單據僅有9萬元,請具狀說明或更正請求金額。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