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3164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品勛即小茶包一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59,972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項目、每月應繳租金金額、積欠租金年月份之起迄日、已付期數暨金額、未付付期數暨金額、總金額等。
二、終止租約,請求給付租金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