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3279號債 權 人 邱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松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率6%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5%)。
二、更正為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約定按每日每萬元20元計付逾期違約金(計算式:20元÷10,000元=0.002×365=73%)係違反民法第205條最高年息16%之上限(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