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3564號債 權 人 秦庠鈺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陶易森(原名:陶家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終止兩造借名登記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3564號債 權 人 秦庠鈺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陶易森(原名:陶家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終止兩造借名登記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