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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4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4582號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AMADO EI VIN ABAINZA(艾而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或申請書或協議書、分期付款已付、未付款項明細表(載明:分期付款總金額、每期應付金額、期數、已付期數及金額、未付期數及金額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本件分期付款因債務人未依約付款致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到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