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5943號債 權 人 楊珮慈
郭麗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明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周明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單純持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其原因多端,可能係借款,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出補強證據證明(例如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匯款單)】。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釋明請求利率16%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6%。
七、釋明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為票款請求,本票有載到期日(114年3月31日),應自到期日(含)以後,起算利息)。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