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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5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5160號債 權 人 蔡名浩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梁彥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提出債務人梁彥渝之最新戶籍謄本、系爭車輛交付當日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系爭車輛是否已過戶完成?若是,請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如行車執照)、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具狀敘明:兩造對話紀錄中關於退稅金額3,000元,其實情如何、釋明請求金額13,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售車款之各項目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