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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6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6590號債 權 人 樂素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或雇傭契約完整之影本(或提出債務人113年度之薪資扣繳憑單)。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14,265元如何計算而來?請提出明細表【載明積欠薪資之年月?每月薪資金額?總金額?工作年資起訖、試算表、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及資遣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00年00月0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00年00月0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