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6600號債 權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宜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余三寶、債務人余宜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計利息。此即所謂「複利之禁止」,其目的在防止重利。縱兩造間已無父子之情,惟附表編號1-3之借款,採複利計算,顯已違反民法第207條禁止規定,其依據為何?應具狀說明,若無依據,應更正為合法之借款本金及利息請求。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142,84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更正為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