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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68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6821號債 權 人 張春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志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表明請求標的金額及數量。

三、釋明請求金額若干?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16